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4490號
TNDV,99,司促,34490,201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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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449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秋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秋賓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8,768元整。
  (二)利息計算:
    ⑴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⑵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428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138,76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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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