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3065號
TNDV,99,司促,33065,2010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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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3065號
債 權 人 毅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源


債 務 人 巧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廖宗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貨款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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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