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5號債 務 人 謝筑貞清算管理人 陳正芳律師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債 權 人 臺南縣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並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及98年度執消 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管理人依債權人會議之 決議,就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名下所有之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合計共新臺幣 163,832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 之順位、比例及方法,送經本院認可及依法公告,嗣管理人 並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掛號匯付各債權人,向本院提 出關於分配之報告等情,有管理人之分配報告、收據及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等件在卷足憑,是本件清算財團既已分配完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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