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李鎂伶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97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附卷可稽。復 查債務人(配偶已歿)名下財產包含門牌號碼為臺南縣後壁 鄉仕安村下長2之13號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 1筆(權利範圍3 分之 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新台幣( 下同)10,619元、紐西蘭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司台灣分公 司保單帳戶價值14,773元,並經債務人解繳25,392元到院等
情,有臺南縣稅務局函附房屋稅籍資料查復表、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照片、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 資佐證。經查,本院業於99年9月2日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 13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前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屬 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保單部分則無選任清算管 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 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 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25,392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 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 件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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