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李美女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1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