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8年度,16號
TNDV,98,國,16,2010111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隆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李美女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11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1/1頁


參考資料
晨都環保科技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