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鄭美玲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謝明璁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目前任職於高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約 新台幣(下同)28,267元(包含加班費、津貼、本薪)等情 ,有薪資明細表、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 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 1個月 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9,500元, 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7,7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207, 200 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配偶黃俊仁自84年間即罹患情感 性精神分裂症,長期住院及門診追縱治療,病情仍未穩定, 除每月領有 4,000元之殘障津貼外,無其他收入,名下雖有 田賦一筆,惟係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價值不高,而長子黃 才其(85年2月6日出生)仍在學中,亦須債務人扶養等情, 有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 負擔證明卡、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 為證,復依民法第1116條之 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 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 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2629號著有判例,是而債務人之配偶因長年罹 患精神分裂症,難以評估其回復健康狀態之時期,顯無法維 持自身生活,債務人之收入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須扶養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 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與配偶、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 18,767元(扣除殘障津貼),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 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合計19 ,497元【9,829 +(6,834×2-4,000)=19,497】之標準,僅 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復 考量長子成年時點,將預估減少之扶養費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自第6年起提高清償金額,並延長履行期間為8年,規劃階 段式還款方案,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97年度平均薪資 尚有33,589元,則其所陳報之薪資收入是否尚未加計加班費 、年終或其他獎金之金額,應予查明。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
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之薪資實已包含本薪、加班費、津貼等項目,98年度 平均每月收入約27,466元,99年1月至6月平均薪資為28,267 元,有高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薪資明細表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為證,是債務 人陳報之薪資收入狀況,應屬可信,無隱匿財產之慮,參以 債務人95、96、97年度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25,284元、31,2 84元、33,589元,業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裁定審認 明確,足認債務人近幾年之收入狀況並不固定,惟法院認可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本應以債務人現實之收入狀況予 以認定,殊不得背離現實逕以以往之較高收入狀況為基準, 強令債務人需提撥較高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否則終將肇致 更生方案室礙難行。是債權人主張應以97年度之平均薪資認 定債務人之收入狀況云云,顯無足採。
㈡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 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 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 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 、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 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 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 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 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 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除自身開銷外,尚須扶養未 成年子女與罹病之配偶,業如前述,且債務人審視子女之年 齡、配偶之病況偶有住院療養之必要,規劃階段式還款方案 ,實已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 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 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 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 │
│(1)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台幣9,500元。 │
│(2)第6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7,700元。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於│
│ 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 │
│ 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4,017,990元 │
│4、清償總額:新台幣1,207,200元 │
│5、清償成數:30.04%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第1~60期 │ 第6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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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40,451 │ 3.49% │ 332 │ 618 │
├──┼────────┼─────┼────┼─────┼─────┤
│ 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458,974 │ 11.42% │ 1,085 │ 2,021 │
├──┼────────┼─────┼────┼─────┼─────┤
│ 三 │花旗(台灣)商業│ 78,567 │ 1.95% │ 185 │ 345 │
│ │銀行 │ │ │ │ │
├──┼────────┼─────┼────┼─────┼─────┤ │ │
│ 四 │大眾商業銀行 │ 186,302 │ 4.64% │ 441 │ 821 │
├──┼────────┼─────┼────┼─────┼─────┤
│ 五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13,501 │ 2.82% │ 268 │ 499 │
├──┼────────┼─────┼────┼─────┼─────┤
│ 六 │聯邦商業銀行 │ 37,172 │ 0.93% │ 88 │ 165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51,438 │ 3.77% │ 358 │ 667 │
├──┼────────┼─────┼────┼─────┼─────┤
│ 八 │萬泰商業銀行 │ 703,045 │ 17.5% │ 1,663 │ 3,098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16,041 │ 10.35% │ 983 │ 1,832 │
├──┼────────┼─────┼────┼─────┼─────┤
│ 十 │安泰商業銀行 │ 731,212 │ 18.2% │ 1,729 │ 3,221 │
├──┼────────┼─────┼────┼─────┼─────┤
│十一│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44,598 │ 1.11% │ 105 │ 197 │
│ │台北分公司 │ │ │ │ │
├──┼────────┼─────┼────┼─────┼─────┤
│十二│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714,600 │ 17.79% │ 1,690 │ 3,14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242,089 │ 6.03% │ 573 │ 1,067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4,017,990 │ 100% │ 9,500 │ 17,7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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