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094號
TNDM,99,聲,2094,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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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9年度聲沒字第
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檢驗後淨重均如附表所示),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哲豪於民國98年10月12日晚間8、9時 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臺南縣安 定鄉中榮村1之38號A2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燒烤 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翌日即月13日0時6分許,在臺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16之1 號中崙電子遊戲場為警臨檢時,當場扣得其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2包(各包重量詳附表)。上開犯行業經本署 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聲請簡易判決刑,並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惟未宣告沒收上揭毒品。按上揭毒品業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鑑定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及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且被告 供稱扣案之毒品係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之前購買,應認其持有 毒品犯行,為本次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追訴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然扣案物品既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2小包(檢驗後淨重均如附表所 示),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確認鑑定分析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11829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2291號卷第21 、22頁)。是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 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重 量 │編號│重 量 │
├──┼─────────┼──┼─────────┤
│ 一 │驗前淨重0.141公克 │ 二 │驗前淨重0.611公克 │
│ │驗後淨重0.131公克 │ │驗後淨重0.601公克 │
├──┼─────────┼──┼─────────┤
│ 三 │驗前淨重0.589公克 │ 四 │驗前淨重0.617公克 │
│ │驗後淨重0.579公克 │ │驗後淨重0.607公克 │
├──┼─────────┼──┼─────────┤
│ 五 │驗前淨重0.635公克 │ 六 │驗前淨重0.130公克 │
│ │驗後淨重0.625公克 │ │驗後淨重0.120公克 │
├──┼─────────┼──┼─────────┤
│ 七 │驗前淨重0.059公克 │ 八 │驗前淨重0.145公克 │
│ │驗後淨重0.049公克 │ │驗後淨重0.135公克 │
├──┼─────────┼──┼─────────┤
│ 九 │驗前淨重0.155公克 │ 十 │驗前淨重0.136公克 │
│ │驗後淨重0.145公克 │ │驗後淨重0.126公克 │
├──┼─────────┼──┼─────────┤
│十一│驗前淨重0.128公克 │十二│驗前淨重0.129公克 │
│ │驗後淨重0.118公克 │ │驗後淨重0.11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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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