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195號
NTEV,91,投補,195,200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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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漢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四萬六千三百九十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二千四百六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百二十一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立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湯文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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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