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元,折合新台
幣一萬五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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