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1年度,182號
NTEV,91,投補,182,200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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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鉅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元,折合新台
幣一萬五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吳佳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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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順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