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詹張綉珍
代 理 人 詹鈺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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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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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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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X0000000 │股票 │1 │900 │ │
│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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