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294號
TPDV,99,除,2294,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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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94號
聲 請 人 黃釵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六七三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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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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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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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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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