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282號
TPDV,99,除,2282,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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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82號
聲 請 人 陳燕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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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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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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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實踐大學│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99年5月6日│5,000元 │DR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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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