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261號
TPDV,99,除,2261,201011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
聲 請 人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宗
訴訟代理人 唐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5月31日 │114,660元 │CD0000000 │
├──┼──────────────┼───────────┼──────┼─────┼─────┤
│002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5月31日 │38,808元 │CD0000000 │
└──┴──────────────┴───────────┴──────┴─────┴─────┘

1/1頁


參考資料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