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崇信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賴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林良如、周耿立、周耿民、周耿弘間因
99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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