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19號
原 告 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田、龍振郎、溫彭瑞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捌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萬貳仟元
。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
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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