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六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周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6,546,8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76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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