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63號
TPDV,99,訴,4863,201011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63號
原   告 賈淑宜
      賈正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淳茵律師
被   告 賈中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零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仟玖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捌萬叁仟陸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尚欠新
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