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832號
TPDV,99,訴,4832,201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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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32號
原   告 鄭曾玉英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721,67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原告僅繳納41,887元,尚欠82,
  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如期補繳。
二、被告曹蔡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⒈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民國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119,000元×22平方公尺×7/ 22之權利範圍=833,000元
⒉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9,000元×5平方公尺×2/3之權利範圍=396,667元
⒊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之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9,000元×5平方公尺=595,000元
⒋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4之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08,800元×8平方公尺=870,400元
⒌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5之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04,164元×22平方公尺=2,291, 608元
⒍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6之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119,000元×65平方公尺=7,735, 000元
⒎合計12,721,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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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