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70號
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 訴 人 高華旋
(即原告) 高華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377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肆
萬貳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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