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45號
原 告 崔昶緯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鴻圖律師
被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吳建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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