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無權佔有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72號
TPDV,99,訴,1772,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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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 張文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高股份有限公司、張金英間因99年度訴
字第1772號返還無權佔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7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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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