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708號
TPDV,99,訴,1708,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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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台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文傑
訴訟代理人 傅中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   告 姜春蘭
      黃智斌
      黃智健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壽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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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