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周學乾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年代網
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公司應各將
有關報導原告施術不實之網頁資料移除,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3,0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公司
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總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8,000元(計算式:3,0
00+3,000+1,000+1,000=8,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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