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19號
TPDV,99,補,519,201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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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通訊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壹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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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