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甲○○ 通訊地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零壹拾捌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