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498號
TPDV,99,補,498,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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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施建新
      郭德志
      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施建新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郭德志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原告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 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3 千元。一訴並為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請求,其裁判費應 各別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12 、第77條之14分別定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 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施建新郭德志各新台幣(下同)1 元,各 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原告賽亞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亞公司)已加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 盟之權利存在,係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 形,應有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訴之 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於中國時報等4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為非 財產權訴訟,各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原告施建應繳 納裁判4,000元、原告郭德志應繳納裁判費4,000元、原告賽亞



公司應繳納裁判費20,335元,未據原告繳納,依前揭規定,原 告起訴不合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另原告應提出被告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興農職棒事 業股份有限公、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兄弟象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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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賽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棒球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鯨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