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易樺體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賴忠
相 對 人 蔡嘉沂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六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六八六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 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九年度全字第二○五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之九十年度甲類第 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六八六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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