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9年度,1595號
TPDV,99,繼,1595,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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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劉晁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邦康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花蓮縣花蓮市 ○○路25號」,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 證。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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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