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繼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陳樂生
被繼承人 陳洪束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洪束(女,民國 ○○ 年 ○ 月 ○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
市○○區○○路一段 224 巷 5 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8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洪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陳洪束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規定參
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