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周建瓴
被 告 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 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