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84號
PDEV,91,斗簡,84,20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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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八四號
  原   告 豊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鋒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簽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票 號AT0000000號,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斗分行,面額新臺幣(下 同)四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六元之支票一紙,交付訴外人加恩布業有限公司(下 簡稱加恩公司)負責人鐘慶復,作為訂貨用之訂金,詎加恩公司於九十年九月初 經濟惡化停止生產,未能交貨,原告向鐘慶復要求返還上開支票,鐘慶復答稱支 票已拿向友人調現,將設法取回再交還,進而上開支票屆期經被告提示不獲付款 ,被告即要求鐘慶復簽發同額本票,並允諾交還上開支票,然鐘慶復簽發本票交 付被告後,被告卻未依約返還支票,反而持上開支票向本院訴請原告給付票款, 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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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豊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