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聖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魁
被 告 利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林美華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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