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1年度,57號
PDEV,91,斗簡,57,20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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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施丁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庭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昆明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京祥公司)、宇祥電器行背書,付款人均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之 支票六紙,經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被告給 付票款九十四萬七千元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乃向京祥公司購買電器商品而簽發,發票時有在支票上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但京祥公司未將電器商品交付,亦不返還支票,卻持以向原告 辦理票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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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