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75號
TPDV,99,消債更,175,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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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黃婉琦
代 理 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聲請人於95年11月30日自台北市科劍語文文理短期補習班離 職原因為何之說明,並提出離職證明書。
二、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債權銀行再次申請協商?如有,其結果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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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