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82號
TPDV,99,建,382,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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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2號
  原   告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041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
  083元。
 ㈡提出本件承攬契約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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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