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82號
原 告 晟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041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
083元。
㈡提出本件承攬契約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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