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吳茂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九九五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建財為台北縣新店市○○段 小粗坑小段一四七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其業已死亡,而聲 請人受前揭土地其他共有人曹玉蘭、曹銘輝、曹素貞之委任 ,辦理本院九十九年度移調字第九六二號排除侵害事件,欲 瞭解王建財之繼承人王廖富金辦理限定繼承之相關資料,故 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影本一件 、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移調字第九六二號排除侵害事件、九 十六年度繼字第九九五號限定繼承事件資料查核結果,聲請 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