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9年度,193號
TPDV,99,家救,193,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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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陳佳忻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芸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重發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陳重發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 9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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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