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CAMTEK TO.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 對 人 偉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庚○○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國貿字第 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 之七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為新臺幣129,186 元(172,248X75%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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