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2320號
TPDV,99,司票,12320,20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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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周政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梁清雄翁大銘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機動利率表,並提出適用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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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