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3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非訟代理人 周政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梁清雄、翁大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機動利率表,並提出適用之利率為何。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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