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37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蔣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登(SRI ENDAH ULIS SETIYANINGSIH)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伊登(SRI ENDAH ULISSETIYA NINGSIH )發本票裁定,惟因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 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相對人之在臺居留證,該 裁定於99年11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