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飛淇、曼哈頓不動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詹秉閎、葉素貞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大安區○○段○○段613 、
614、616、618、620地號、1452建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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