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1年度,140號
CLEV,91,壢補,140,200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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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補字第一四О號
  原   告 甲○○○○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興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
     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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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