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023號
TPDV,99,司促,29023,20101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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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美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依據究係借貸關係抑或票據關係。若請求借款,釋
  明約定之清償期及利率(無特別約定者,不得超過年息5%之
  法定利率);若請求票款,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
  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
  信函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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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