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美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依據究係借貸關係抑或票據關係。若請求借款,釋
明約定之清償期及利率(無特別約定者,不得超過年息5%之
法定利率);若請求票款,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
為何(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
信函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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