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930號
TPDV,99,司促,28930,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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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邱郁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銀凰
      余坤堂
      曾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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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