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922號
TPDV,99,司促,28922,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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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紘瑞原名胡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
  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
  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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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