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曼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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