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915號
TPDV,99,司促,28915,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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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曼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
  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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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