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91年度,26號
CLEV,91,壢簡聲,26,200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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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簡聲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徐昌鳴
  相 對 人 元洋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零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五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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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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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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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三千八百七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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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九百八十六元│退郵一百三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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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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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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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二百零四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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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七千一百零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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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