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瑞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月計收百分之一.一
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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