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857號
TPDV,99,司促,28857,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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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瑞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止,按月計收百分之一.一
  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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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