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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