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813號
TPDV,99,司促,28813,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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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叁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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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