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均穗
曹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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