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8784號
TPDV,99,司促,28784,20101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8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丞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陶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寅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陶陶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